安徽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職務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下文是安徽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歡迎閱讀!
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指為預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賄賂、瀆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而開展的工作。
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采取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等多種方法,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預防體系。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干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對象。
第七條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