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
時間:
小龍
借條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下文是安徽住房公積金條例,歡迎閱讀!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