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
《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的全文,歡迎閱讀!
2017年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愛國衛生工作經費投入,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愛國衛生工作。村規民約中應當有愛國衛生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和衛生先進單位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負責衛生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九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