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經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最新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電磁輻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堅持統一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遵循自然規律,實行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及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進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接受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投入環境保護及其產業發展,并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海事、農業、水行政、林業、衛生、旅游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