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
為促進省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關于最新省級開發區條例。全文僅供參考!
2017年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省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領導,有明確的地域界限,實行特殊政策的各類開發區。
開發區的建設與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發區以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為主,鼓勵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項目,開發基礎設施,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第四條開發區在抓好開發建設的同時,應切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到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開發區的統一管理工作,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歸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開發區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開發區的開發、建設等領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開發區的設立和審批
第六條設立開發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的區位優勢和較好的經濟社會環境,并能對周圍地區產生較強的輻射作用;
(二)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訊、供水、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建設;
(三)依托的城鎮經濟實力強,工業基礎好,并有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礎,經濟發展綜合服務功能較強;
(四)符合所在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申請設立開發區,由主辦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則、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