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育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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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maternity 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下文是關于安徽省出臺的最新生育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2017年最新安徽省生育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雇)工。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地稅、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