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價格條例
《安徽省價格條例》已經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安徽省價格相關條例,歡迎大家進行閱讀!
2017年安徽省價格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的定價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工作的領導,將價格調控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確定的區域,按照先行先試的原則,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價格政策措施。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保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價格政策措施的落實。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法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對關系城鄉居民切身利益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范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第七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依法享有自主定價的權利,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二)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三)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