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安全條例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修訂后的《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徽省道路安全條例全文,僅供參考!
2017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表彰和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農業機械)、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登記,考核機動車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