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版
空氣污染,又稱為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引起某些物質進入大氣中,呈現出足夠的濃度,達到足夠的時間,并因此危害了人體的舒適、健康和福利或環境的現象。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安徽省最新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2017年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和生活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建立政府負責、單位施治、公眾參與、區域聯動、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規劃先行,運用法律、經濟、科技、行政等措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改善空氣質量。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降低大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濃度為重點,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