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行政執法監督指的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且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已經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安徽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行政復議、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稱被授權組織)對下級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條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部門的領導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部門和被授權組織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