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版
《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已經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安徽省最新林權管理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2017年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林權管理,保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開發利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提高林業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權登記、林權流轉、林權爭議處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權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明晰產權,規范流轉,公平公正地調處林權爭議,建立健全林權市場服務體系。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林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農業、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林權登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權登記制度。
第六條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林權的,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林權轉讓、互換、贈與、繼承的,或者權利人名稱變更,界址、面積、使用期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依法設定林權抵押權的,應當申請抵押登記。
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權消滅、抵押權終止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八條林權登記由權利人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