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道管理條例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關于安徽省最新河道管理條例。下文僅供參考!
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長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與鄰省邊界河道的管理,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我省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六條縣(市、區,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河道,負責《河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為全省河道主管機關,各地、市、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省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規定確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三)編制、執行省管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并監督實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組織制定跨地、市河道綜合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規劃;
(七)處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