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
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的具體實施是怎么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五條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六條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
申領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資質申報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HT〗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領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資質進行定期審驗。經審驗合格的,予以保留資質等級,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升資質等級;經審驗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十條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終止、分立、合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