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校車標準同時對限速裝置、乘員數量限制、急救箱配備、照管人員座椅配置、專用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牌、行駛記錄儀錄像監控系統等做出了一系列規定。下文是山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放置統一標牌、配備統一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應當選擇適當的校車服務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是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校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營造和諧的社會輿論環境,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關注學生乘車安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