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質量鑒定、質量事故鑒定、產品損失鑒定、災后評估等的檢驗、鑒定工作。下文是山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 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