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東省安全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源頭防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屬地監管為主,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明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安全生產施,推進安全社區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