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交通安全意味著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即為不安全。下文是山東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分為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車輛所屬單位主體責任。
第二章政府領導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保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搶險救援機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搶險救援隊伍、裝備建設,及時救援、處置、善后處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定期分析本地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及時研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對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隱患整改事項及時作出決定;
(五)組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