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供暖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規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歡迎閱讀!!
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暖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或以民用為主的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區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條城市供暖實行統一政策,區域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供暖政策的調研制定,信息采集,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轄區內供暖工作存在的問題;并負責落實城市供暖規劃和本級城市供暖保證金的歸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各區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城市供暖規劃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供暖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供暖規劃。凡新建、改建、擴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熱用戶摘網、聯網的,需由用熱或開發建設單位報所在區供暖管理辦公室初審,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供熱和新建住宅區、公用建筑等應采用集中供熱,不得再建分散鍋爐房,采用分散供熱。對現有采用分散供熱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限期聯網改造。
新建住宅必須實行分戶供暖;逐步實現按熱計量供暖。
第八條 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確需供暖的,可經區供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臨時熱源,并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供暖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由所在區供暖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
第三章供暖企業和設施管理
第十條新組建的供暖企業必須經所在區供暖管理辦公室進行資質初審,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