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
城市公共空間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實體之間存在著的開放空間體,是城市居民進行公共交往,舉行各種活動的開放性場所。下文是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空間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空間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向社會公眾開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動的場所,包括道路、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地、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換乘站、城市濱水區域等。
第四條 城市公共空間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規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眾的原則,統籌考慮城市景觀、公共交通、防災減災、殘疾人基本服務保障等需要。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空間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質。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公共空間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市容園林、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空間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前述部門在城市公共空間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氣象、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間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公共空間為社會公眾服務,滿足社會交往和公共活動的需要,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破壞。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空間結構、功能布局、使用需求、景觀保護控制等,結合城市地域特色、文化內涵合理規劃,科學布局城市公共空間。
第九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公共空間的用地,明確其功能、規模、出入口、與城市交通的銜接方式、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景觀和高度控制要求。
重要地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