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客運條例
按道路運輸條例中的解釋,“客運”是指以旅客為運輸對象,以汽車為主要運輸工具實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間位移的運輸活動。下文是山西省城市客運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城市客運條例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公共客運安全,促進城市公共客運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客運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營服務。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是指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以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車輛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為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公共客運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優先發展、公平競爭、安全便捷、服務乘客的原則。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運事業發展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城市公共客運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公共客運發展資金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客運工作,其所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客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客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規劃、安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公共客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相鄰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統籌配置城市公共客運資源。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經協商一致開通公共客運線路的,納入城市公共客運管理。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公共客運設施建設和運營。
鼓勵城市公共客運線路向周邊農村、學校、旅游景點、工業園區等延伸。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采購和使用電力、燃氣、甲醇等新能源、新技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