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抗震措施是指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下文是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行為,提高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能力,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城鄉并重、分類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的抗震設防意識,提高抗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隔震、減震等新技術和新材料的應用。
第二章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九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讓活動斷層、滑坡、崩塌、地裂縫、采空區和沉陷區等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線路管道等建設工程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進行地震地質災害評估,并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