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住證的條例
2015年12月12日,國務院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個以常住人口全覆蓋、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改革路線圖也隨之清晰呈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最新的居住證新規定。歡迎閱讀!
居住證新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12日解讀《條例》時表示,《條例》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臺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注意與戶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一些學者認為,發放居住證的意義,主要在于為暫時不能放開落戶的地區,賦予流動人口分階段的各項市民待遇。還有專家表示,居住證制度將是國家戶籍制度改革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來打工者遷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務的權益。
據了解,我國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證政策,附帶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已是常態,如2013年頒布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持證人在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件辦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務待遇;2014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也提出持證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權益。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就業;同時,城市間的人口流動也不斷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跨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達到1.7056億。這部分常住人口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難以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和生活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和風險。
此次《條例》從“為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發,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