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積極嘗試,被認為是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下文是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居住證暫行條例最新版
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發、管理工作,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一、居住登記
(一)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登錄“山東公安民生服務在線”或“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據實填報流動人口信息,并于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也可以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記表》,申報居住登記。
(二)居住登記審核。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戶籍民警應當對流動人口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信息真實、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審核完畢;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寫是否為標準化地址,服務處所填寫是否規范,聯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內是否有重復登記、申報信息是否真實等。
居住地址填寫標準,城區地址: 市 區(縣) 路(街、巷) 號(小區) 樓(棟、區、座) 單元 房號 (備注);農村地址: 市 縣 鎮(鄉、辦事處) 村(居委會) 路(街、巷) 號(備注)。門樓牌號、樓房單元、樓房戶號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三)出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審核完成后,戶籍民警應當從系統中打印《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和《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確認表》經流動人口本人簽字后存檔。《山東省流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