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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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各地制定養犬管理條例。下文是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演藝團體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實行分類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為重點管理區域。
重點管理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域。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犬只的登記、年檢,查處違規養犬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城管、獸醫、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知識與社會公德宣傳。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八條 養犬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