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這個概念,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方法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下文是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歡迎閱讀!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安全常識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