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證管理條例
《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2017年最新北京居住證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地戶籍來京人員(以下簡稱來京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北京市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來京人員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需要證明居住事實的,應當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來京人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核驗來京人員的《北京市居住證》。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障《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暫住登記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北京市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應當為來京人員提供暫住登記服務。
第七條 來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