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濕地保護條例
濕地是人類最重要的環境資本之一,也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樣性和較高生產力的生態系統。下文是濟南市濕地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濟南市濕地保護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和發揮濕地生態功能,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的規劃、管理、保護、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態調控功能,并經依法認定和公布的潮濕地帶、水域。
本條例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以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資源。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將濕地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制定生態補償辦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 鼓勵社會通過捐贈、投資、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者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對濕地保護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認定
第十一條 市、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