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遺保護條例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下文是山東省非遺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非遺保護條例最新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活動;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本條例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