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昆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是1994年11月26日昆明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經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是:
(一)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筑;
(二)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
(三)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紀念設施;
(四)有關法律、法規中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園林、交通、工商、民族、宗教、旅游、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根據本條例指導、協調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經費由市、縣兩級財政給予保障。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年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