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下文是山東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實施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行政復議、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等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憲法確定的基本準則,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當、違法必糾的原則,實行預防與糾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體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專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