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傷保險條例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下文是重慶工傷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重慶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本市事業單位到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其他用人單位到注冊地區縣(自治縣)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市外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區縣(自治縣)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建立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兩級責任分擔機制。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職業健康檔案,并應當在參保時提供職工職業健康檔案。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職工工傷管理檔案。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按月將實際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全額上解到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