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拆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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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慶最新拆遷條例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一個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城市房屋拆遷的,應當整體報批,不得化整為零。
第三條 《拆遷條例》第十條所稱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是指持有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和自辦拆遷單位。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拆遷人的凍結申請并提供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拆遷凍結通知書。
第五條 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證件:(一)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三)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四)金融機構出具的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專項存儲資金證明或其他拆遷安置資信證明。
第六條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用途、面積、權屬等);(二)拆遷實施方式、補償和安置形式;(三)拆遷補償費、安置費、補助費的預算方案;(四)一次性現房安置和臨時安置周轉房的實施方案;(五)拆遷時間和回遷安置時間。
第七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在改變的范圍內實施拆遷前,持規劃變更手續到原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第八條主城區范圍內拆遷補償安置等費額標準按附件l-5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附件1-3所列費額標準,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上下浮動20%、六類以下地區向下浮動50%的范圍,制定具體執行標準,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前款規定以外地區,必須執行附件4的規定;其他的拆遷補償安置等費額標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