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最新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條例全文,供大家閱讀!
2017年最新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調控人口總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