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經費,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