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和相關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以下稱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全部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能以全部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