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細則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細則是怎樣的呢?下文是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
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
一、適用范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對象和范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