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傷保險新規定
時間:
小龍
借條
《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是深圳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以下是小編帶來的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參考!
2017深圳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因工傷殘員工的基本生活,對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進行撫恤,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員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一)所有企業的員工;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除公務員及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以外的員工。
(三)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招用的人員。
第三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工傷預防及康復相結合。
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為因工傷殘員工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創造條件。
第四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安全生產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
市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業務。
工傷保險業務由勞動部門、工會、企事業單位代表及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監督。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因工傷殘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經營收益。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