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關于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2017年最新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保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供應和使用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以及燃氣設施、燃氣器具的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輸管線、長輸管線、直供工業用戶的專用管線以及沼氣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燃氣事業納入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行業管理。
計劃、經貿、公安消防、勞動、工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燃氣建設應當以燃氣專業規劃為依據,并符合國家及省燃氣技術標準的規定。
管道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專業規劃編制供氣區域實施規劃。
第七條燃氣輸、配、儲等公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
前款規定的燃氣公共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工業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其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