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供暖條例版本知多少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了大連市城市的供熱管理條例。
大連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由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含自備電站)和分散鍋爐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供給的生產和生活用熱。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用自己生產或使用外單位生產的蒸汽、熱水,從事供熱經營或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用戶,是指使用城市供熱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運營、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市及區(市)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供熱管理機構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供熱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協調發展和堅持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原則。
第六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熱事業的發展,促進供熱制度的改革,逐步實現城市供熱商品化。鼓勵城市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熱水平。
第七條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熱規劃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供熱規劃,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規劃,確需修改和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