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暖條例
為推動本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保障安全、可靠、穩定供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關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條例。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信息,僅供參考!
2017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保障安全、可靠、穩定供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熱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市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各區、縣、局的供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供熱單位實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廠用熱,都要實行集中供熱,嚴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對現有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應結合舊區改造,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有計劃地逐步改為集中供熱。
第五條 集中供熱要貫徹遠近結合、因地制宜、廣開熱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帳、逐年還舊帳的建設原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分期實施。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域供熱規劃以及年度供熱計劃,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 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預留熱源、換熱站等建設用地。
第八條 凡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區改造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其設計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審核,使集中供熱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計劃主管部門對工程不予立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出售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供熱鍋爐房工程需在當年向住宅供熱的,應在當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條 凡具備區域集中供熱或聯片供熱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