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雷電災害防御條例
昆明市屬于雷電災害多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高度重視,長期以來,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避免和減輕了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云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防御(以下簡稱防雷),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調查研究、評估鑒定和防雷活動的組織管理、風險評估、科普宣傳、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監督、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防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制定防雷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防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防雷工作應當納入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和績效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技術培訓,廣泛開展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防雷工作,推廣農村住宅建設防雷安全適用技術標準,在雷電災害易發區建設防雷設施,提高防雷減災能力。
第九條 對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