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民主管理條例
民主管理具有社會主義方向、科學性、效能性、整體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下文是陜西省民主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陜西省民主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權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組織職工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等行使民主權利的活動。
第四條[制度與形式]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民主管理還包括廠務公開、平等協商、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民主議事會、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等形式。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
促進非公有制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第五條 [工會職責]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指導和幫助企業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企業工會、縣級以下區域工會和行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具體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六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
第七條[代表人數]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民主管理的企業,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八條[職代會職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