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組織應當協助和督促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三)對女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執行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規定,書面告知其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
(五)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
(六)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六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