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是怎樣一個具體實施?下文是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關愛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將老齡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省、設區的市兩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應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城鄉社區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等活動,及時制止和舉報針對老年人的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做好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工作。
第二章 家庭贍養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與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強行分開贍養。
第十條 贍養人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費用老年人無力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