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
精神衛生又稱心理衛生或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精神衛生(mental health)的定義和內容大致分為兩種。下文是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歡迎閱讀!
甘肅省精神衛生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活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精神衛生工作,負責精神障礙患者醫療康復、保障政策的落實,定期與相關部門溝通信息,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精神衛生醫療服務機構建設,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宣傳。
公安部門應當掌握轄區內精神障礙患者的信息,對精神障礙患者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置;對有肇事肇禍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強制醫療。
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貧困、流浪乞討和無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救助,做好精神障礙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研究制定患有精神障礙的罪犯的送交、收治、監管政策,配合精神衛生機構處置保外就醫罪犯的救治和在押罪犯的治療、監管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礙預防知識的公益宣傳,營造全社會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輿論環境。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配備相應的精神衛生執業醫師。
第六條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包括: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