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6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歡迎閱讀!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管行為,健全市場監管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監管,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市場監管,不得違法增設權力和減少職責。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權利或者增加市場主體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應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眾參與市場監督。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自覺守法,誠信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組織、公眾的監督,依法承擔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責任。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監管統籌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市場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調整所屬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所屬市場監管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確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市場監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