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計生條例修訂版
關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何時修訂施行,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地方性法規的修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必須依法修訂,一般情況下,條例修訂的周期至少需要3個月的時間,但為了讓廣大育齡群眾及時享受政策調整成果,省衛生計生委和有關部門正聯手推進,積極協調,盡量簡化程序,縮短時間,爭取《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盡早修訂施行。
2017年廣東省最新計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