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新條例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下文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