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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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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的。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市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和市屬副縣級以上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以及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

選拔任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市委領導下,市委組織部代市委履行縣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責;市級有關部門黨委(黨組)或市屬縣級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責。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努力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與本單位的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求真務實,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團結同志,群眾基礎好。

第六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副科級的,應當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級的,應當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縣級的,應當在正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縣級的,應當在副縣級領導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領導干部,科級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縣級年齡一般不超過53周歲。工作需要或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五)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其資格和條件參照管理崗位人員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八條科級領導干部的任職年齡界限,男性一般不超過55周歲,女性不超過53周歲;縣級領導干部的任職年齡界限,男性一般不超過58周歲。超過任職年齡界限的,應當免去現職,保留原職級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九條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會議投票推薦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條擬任人選在主管部門機關內部產生的,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為機關全體干部職工、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擬任人選在事業單位產生的,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范圍:100人以上的,一般為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職工代表及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100人以下的,一般為單位全體干部職工、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民主推薦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參加民主推薦人員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或所在單位黨組織參照上述范圍確定。

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投票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主持,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匯總民主推薦票。民主推薦票由考察組負責匯總,民主推薦匯總表的內容一般包括:推薦的時間、單位、主持人、應到人數、實到人數、有效票、推薦人選數和推薦人選的姓名、單位及職務、籍貫、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畢業院校及專業、推薦職務、推薦票數、推薦的名次等。推薦票的匯總至少應有兩人以上并簽名。

第十二條確定考察對象。考察組向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由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薦得票數較高的,一般應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票不夠集中,前幾名推薦票數比較接近,一般將票數接近的前2至3名確定為考察對象,實行差額考察;民主推薦得票達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確定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第十四條實行干部考察預告。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考察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

擬任人選為市級主管部門機關的,一般為機關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下屬單位黨政正職及有關人員;擬任人選為事業單位的,一般為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其他有關人員及考察對象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成員,考察談話一般不少于30人。單位人數不足30人的,全部參加考察談話。

考察干部時應當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并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出具廉政鑒定。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對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對象,由同級或上級計生部門出具計生證明。

第十五條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第十六條擬任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其中,縣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配備意見由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決定;科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配備意見由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或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等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過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后,其任職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對研究決定任用的干部,應按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七天。對新提拔的副縣級領導干部、市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及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一年試用期。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經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對工會主席等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干部不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

第十九條積極推行市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聘任制度。對黨委(黨組)研究決定的科級領導干部,可由單位與其本人簽訂聘任合同,實行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級領導干部聘任期一般為5年,聘任期滿后該職位應當由原聘任單位黨委(黨組)重新辦理聘任手續或者重新進行聘任。

第五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二十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適用于選拔任用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面向社會進行公開選拔:

(一)選拔緊缺的專業性較強的領導干部;

(二)領導干部調整,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三)選配群眾關注的熱點單位領導干部;

(四)其他需公開選拔的領導干部。

競爭上崗適用于選拔任用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二十一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指導思想、選拔職位、任職條件和報名資格、選拔范圍、方法程序、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競職演講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職、辭職

第二十三條實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在一個崗位任職時間過長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單位、本系統進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業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之間進行。

縣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科級干部在同一崗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四條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隸屬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人事、紀檢、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七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十條紀律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和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 動議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范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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