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提拔條例新解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解讀黨政干部提拔條例,歡迎閱讀!
解讀黨政干部提拔條例
中共中央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報名與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干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要公示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干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實行